(3)档案管理制度。因为律师的执业风险往往是在案件办结后产生,档案则是在风险产生后评判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律师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非讼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4)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制度。越是疑难案件,产生律师的执业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建立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制度可以集思广益,利用集体的智慧对经办律师难以把握或在处理上有不同看法的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加强各业务团队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沟通,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寻找解决途径。同时也可以使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律师对可能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便于律师事务所对执业风险在思想上和措施上有预先的控制和准备。
(5)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等律师工作结论性文件的多级复核制度。《
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出具文件中存在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的要承担责任,这就明确证券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要控制律师执业风险,就应当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等结论性文件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严格审查和复核,以确保这些文件万无一失。多级复核制度是经办律师制作法律文件并提出疑难要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全面复查,事务所分管主任复核并签发的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律师权力机构讨论确认无误后,再出具律师工作的结论性文件。这样可以有效地把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也是律师工作对客户绝对负责的一种体现。
(6)认识法律服务的局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清楚认识到法律服务的局限。对于应由律师承担的法律风险,律师应通过专业知识和经验加以把握,对应由客户承担的商业风险理应留给客户承担。对任何交易的法律设计、文件起草、谈判交涉乃至商业决策、诉讼决定等过程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谨慎地把握商业条件与法律问题、商业决策与法律意见的区别,从而在体现律师服务价值的同时能够避免或减少执业的风险。
(7)谨慎执业并尽披露义务。 在目前法律不确定的环境下,为使律师能够做到谨慎执业,事务所应建立法律信息网,尽力收集迅速变化而又众多的法律信息和规范性文件,从而使律师在执业中能够掌握这些信息和文件,避免为客户提供不准确的法律意见。对于难以把握的某些领域,律师有责任向客户披露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或案件所面临不同后果的可能性。在复杂的业务中,对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和不可知的事实情况出具有条件和有保留的法律意见也是国际惯例中通行的做法,值得中国律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