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缺乏内部业务管理
从事务所角度而言,律师个人执业的风险应主要通过事务所的管理加以控制。事务所对业务质量、办案程序等方面不加严格有效的控制,必然会大大增加风险的可能性。诸如律师聘用合同在各类业务中由律师个人任意制定;事务所并无统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事务所没有完善的办案工作流程管理;事务所没有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管理;事务所没有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等工具及时获取国家政府的最新规范政策;事务所没有定期的案件讨论以使律师能够分享办案经验和技巧等。所有这些缺乏内部业务管理的做法,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日益专业化的业务种类
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国律师提供了前所未有过的广阔市场。同时,多样的经济活动也对中国律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今,新兴的专业领域已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证券、公司兼并、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方面,而是这些领域内的日益发展和进一步专业化。传统的知识结构、执业经验和执业方式已无法保证为这些专门的业务提供令客户满意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缺乏对这些领域相关运作的了解和对相关国际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必然会造成律师执业本身的高风险。
2、不确定的法律环境
中国诸多经济领域的突破是通过试点而逐步发展的。在这方面,大量的具有指导性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规章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虽然在理论上,行政性规章或地方规章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它们填补了中国法律的许多空白或突破了法律已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许多地方。正如许多法官在审判中所考虑的一样,它们也应是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考虑的原则和政策。但是,在改革开放十多年来,这些行政性规章和地方规章并不是全部公开发行,大众也无法获得。虽然有些规章可以通过这些部门汇编的手册中获得(往往是内部发行),但任何律师均不敢保证他已获得了这个领域或这个部门制定的全部政策性文件。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文件的内容,往往会很快变更,而律师也无法及时获知这些变更的情况。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府部门极少公布或在新文件中指明相关文件的废止情况(虽然目前有些部门正试图这样做,如外汇局、外经贸部),新旧文本之间的矛盾有时亦令律师执业时无所适从。
法律应是确定的,任何法律均应使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由于中国成文法律的过于原则,各地执法实践的水平相差甚远,类似案件的处理往往会获得不同的后果。缺乏对法律后果的预见性,使一个谨慎的律师无法为其客户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意见;同时,也使出具未加保留之法律意见的律师面临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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