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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对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因为电子商务服务商的网站,通常会同时使用多个邮箱地址,各部门甚至具体人员均有各自的邮箱,分别用作不同用途。常见的有商务邮箱和网管(webmaster)邮箱之分。商务邮箱是服务商作为商业活动之用,网管邮箱则一般作为服务商管理网站、解决技术问题之用,尤其是在服务器托管的情况,网管很可能不是该服务商的员工,而更可能是服务商聘请的技术公司。因此误发给网管邮箱的,不应认定为指定系统。
  但如果网站上只给出一个邮箱地址,没有区分的,则可认定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4)收件人指定的第三方邮箱地址。
  有时候,收件人指定的邮箱地址并非收件人的真实邮箱地址,而可能是第三方的邮箱地址。因为网络上有些服务商为用户提供转发电子邮件的服务,设置多个邮箱用作不同用途,是网络上的惯常做法。此时,应以第三方的邮箱地址为收件人的指定地址,因为无论收件人的真实邮箱地址是否与指定地址相吻合,只要该地址由收件人指定,即符合合同法上的“指令履行”的情形,将电子邮件向该地址发出等同于向收件人发出。
  5、 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二章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相关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到达时间”,它关乎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或撤销的问题。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根据这一规定,电子邮件进入特定系统——邮箱所在服务器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该时间就是要约或承诺的成立时间。这个时间一般储存在电子邮件的传送信息部分,由收到邮件的服务器自动设置。
  关于到达时间尚有如下问题要解决:
  1)关于到达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举证方法。
  一般而言,储存在电子邮件文件中特定位置的邮件接收时间即为到达时间。但是,接收时间往往会因为以下原因变得不真实。一是由于电子邮件内容能够被接收人轻易改动而不留痕迹,接收人可能会故意改动接收时间以期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邮件接收时间往往根据计算机时钟系统时间设置,但系统时间可以由使用人任意设置,有时候使用人会为了某些原因:如为了运行过期的共享软件等原因,故意把时间调成以前的时间,这时就会实现发送时间晚于收到时间等很多古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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