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项内容由发件人使用专用软件自行输入和设置,使用方法上与普通的字处理软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阅读时也是如此。但如果邮件内容附有图片、声音或者动画,则需要使用其他特殊的软件。
  
  二、基本法律问题和对策
  电子合同的两大基本法律要件:形式要件——书面形式和实体要件——内容真实,构成了电子合同的全部内容,电子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书面形式、签署、生效时间、地点、证据效力等法律问题,无不与上述两个基本要件有关。对于电子合同中最普遍和大量应用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体身份真实和传送过程真实,是实现上述两大要件的关键所在。
  1、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以下的显著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必须依赖计算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文字毋需依赖机器设备。
  2)存储介质不同。电子合同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传统文字所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
  3)可信度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
  鉴于电子合同的上述特点,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法律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当中显然不可行。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希望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对“书面形式”的扩充式解释方式,将电子合同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我国立法吸收了贸法会的立法思路,将电子邮件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纳入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电子邮件作为法定的书面形式,其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关键是证明它的真实性。
  2、 电子邮件的效力
  为了证明电子邮件收发人的身份和保证电子邮件在传送途中不被非法修改,电子签名应运而生,已经成为网络时代解决上述两个真实的技术保证。关于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已经有大量的论著作了详细分析 ,本文就不再赘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