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拉开序幕,第四种法律粉墨登场,法律问题迅速革命化——道德化。我们不妨对比一下英法两国处死国王的过程。英国革命中,对于查理一世的审判始终围绕着诸如“主权归属”这样一些自然法理的争辩而展开,最终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以雄辩的法理宣判国王死刑。而在法国,对国王的审判,先是法理问题的争论,双方各自引用卢梭的著作进行论辩,相持不下。最后,罗伯斯庇尔以充满激情的演说将审判一下转换为道德问题,以一句“路易必须死,因为法国必须生”换来的国民公会的如潮掌声,将路易十六推上了断头台。如果说卢梭的第四种法律还是软性法的话,那么,大革命中的第四种法律就已经是硬性的,已经开始具有国家暴力的一切特征。“国王受审及处死一案,既是道德合法性取代法理合法性的开始,也是斗争的双方同时接受道德语言的开始。”16革命的法国全面进入一个道德化的时期,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成为道德问题,所有的法律审判都成为革命的道德判断,尤其是在大革命进入高潮,罗伯斯庇尔颁布“花月法令”之后,所有与雅各宾派,确切的说,是与罗伯斯庇尔持有不同政见者,都以革命道德的名义遭到清洗。社会不断的分化为两部分: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不道德者都是罪犯,罪犯都要受惩罚,惩罚只有一种——死刑。于是,道德者的圈子越划越小,被最高领袖认为不道德的人越来越多,断头台更加繁忙的工作。无论是启蒙遗老,还是革命战友,都不能逃脱第四种法律的严酷拷问。他们或被驱逐,或被杀害。到雅各宾派专政后期,甚至对于卢梭著作精神的不同理解,也能引来杀身之祸,丹东就是例证。
道德立法引发道德嗜血也终将自己毁灭。雅各宾派被推翻,但断头台并未停止工作,以道德杀人者终被人杀。大革命的悲剧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当道德被国家权力过多涉入并予以强制推行的时候,或者说,就是法律被道德内容全面填充和取代之后,厄运就开始降临,有人称之为“道德灾变”。这是内心统治法实践的必然结果,“拿破仑正确的称之为IDEOLOGIE,即意识形态”。17
最后的解释、说明和疑问
初看起来,本文至少有两大致命缺陷:一是没有谈法与道德的统一,而只谈它们的斗争;二是没有一条明晰的线索,第二、三、四、五部分与第一部分缺乏联系。下面是我的一些解释和说明。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以新的视角阐释法与道德的关系。因而本文拒绝沿用既存的“联系——区别——相辅相成”之类的陈腐套路,而专注于为人所很少谈到的法律与道德的另一种关系——它们的斗争性,这也正是我为文章所拟的标题。
在写作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与道德的斗争性”问题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与道德关系”问题的本身。这主要基于我对第一部分中所称的“基本问题”的解读。道德规范之所以转变为道德规范,主要在于它被注入了国家权力的因素。因而,“基本问题”也可以这样来表述:道德与权力结合的程度。于此,本文便有了另外的异读。文章第二部分说明国家权力总有遏制道德的趋势;第三、四、五部分则循着道德与权力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展开。权力总要遏制道德,道德与权力为何又要结合,道德为何不与权力保持距离?国家权力(确切的说是暴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的存在,它需要用道德的面具来美化自己;软性的道德则渴望用强硬的国家权力来武装自己。权力与道德各自的内在需要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借口和通道。(这可能就是相辅相成的动力。)一有机会,它们就要结合。但是它们的结合正如两只相拥取暖的刺猬,在驱走寒冷的同时,也相互刺伤身体,可能直至死亡。(相辅相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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