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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另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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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再来看中国古代的道德建设。“中国人最初是以明显的敌意来看待法律的,似乎法律不仅是对人类道德的背叛,而且也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⑩从一开始,中国人就对法律保持高度的警觉,而专心致力于道德的建设。那么中国人的道德水平应该很高。但很奇怪的是,孟德斯鸠却说:“中国人一直生活在各种礼仪中,却被公认为世界上最不道德的民族。”这恐怕不仅仅是“文明人”的傲慢与偏见吧。中国近两千年的“德治”不仅窒息了法治的火种,竟然还治出了一个“最不道德的民族”。中国古代的“德治”到底怎么了?梁启超说过一句话,意思大致是这样的:“古人以仁德待人,却最终以仁德划分人,造成民族总体上人格不平等。”真可谓是一语中的!中国古人一直都分为两拨:“君子”和“小人”,他们之间的界线就是道德。自己都说自己有那么一多半甚至绝大多数是“小人”,那当然就是不道德的民族了,这种由道德划分人群所致人格平等的缺位,为今天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加上了一份额外的负担。
  如果说这还算是比较轻的后遗症的话,那么下面这种状况就绝对没那么轻松了。开始的时候,圣人们所倡导的“德治”应该有这样一层意思——将高权力分配给高道德的人,道德水平越高,权位官阶也越高;正所谓“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极仁者可得天下”。这样,道德便进入了国家权力的划分;然而,它却受到了历史的无情嘲弄。这就是工具异化症——工具异化为对象;道德不再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工具和标准,而反过来接受国家权力的划分,道德从国家权力的标准异化为标签——掌权者的道德标签。而后,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十分奇怪的逻辑:权位官阶越高,道德水平也越高。最终使执政者阶层逐渐进入一种道德狂想的状态——自我认同为高尚道德的化身,从而放弃了内心反省和自我监督,腐蚀国家权力的肌体,直至其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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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在法治与德治之间,还有一种所谓的“运动治”(贺卫方语),“文化大革命”就属于这种类型。但对于这场革命,本文无从下手分析,并不仅仅因为资料的匮乏,无独有偶,历史上著名的另一次大革命——法国大革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样本。大革命前夕的法国,光荣而伟大,孕育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爱尔维修,当然还有卢梭;是他们为法国大革命做了最好的思想准备,尤其是那位盛产名言警句的卢梭。
  我们认为,要研究法国大革命,不能不研究卢梭。而卢梭思想中,与本文论题最有关联的就是他关于法律的分类。“同许多启蒙思想家一样,卢梭也将分类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12但不同之处在于他对人定法的分类,卢梭在政治法、民法、刑法之外又提出了第四种法律——内心统治法。13“这种法律……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它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的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14“卢梭显然认为,统治权力的合法范围不能局限于公民外在行为的约束,而应更一步深入到公民内心深处,管理公民内心的道德活动。”“他第一次把统治领域从公民的外在行为扩及到公民的内心状态,把‘政治统治’改变为‘道德统治’。”15这个“第四种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立法,就是要求国家对人类精神领域进行控制,就是要让世俗国家机器继承教会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一言以蔽之,卢梭的第四种法律就是要把国家变成教会。无怪乎卢梭自称是“全法国唯一信仰上帝的人”。有人认为,卢梭思想之所以在大革命中比其它思想家更具有吸引力和蛊惑力,就是因为他全面继承了中世纪的神学遗产,填补了宗教缺席和上帝撤离之后人们精神生活中的道德真空。而这也正是卢梭见逐于启蒙阵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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