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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事司法协助统一立法最新发展

  第二,2001年欧盟第1206号域外送达规则是欧盟这样一个“准国家”的立法,其实施有欧盟委员会的监督,当成员国就条文解释发生争议时,有欧洲法院的管辖作保障,这些都是海牙域外送达机制无法比拟的。1970年海牙公约是各主权国家互相妥协的产物,实施主要依靠当事国的自觉遵守,发生条文含义理解歧义时,各国往往各持一词,自行其事,实际上减损了海牙域外取证机制的效力。
  第三,比较欧盟域外取证机制与海牙域外取证机制,前者的协助方式更为直接,便利与迅速。例如欧盟机制明确了请求法院与被请求法院之间的直接协助方式,免除了海牙机制要求的通过中央机关进行中转的程序;欧盟机制规定了具体的严格的期间,对协助取证中的每一步骤均加以期间限制,保证了域外取证的速度与效率,而海牙机制在期间规定方面则是空白;欧盟机制明确规定允许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等现代高科技手段进行域外取证活动,适应了二十一世纪信息时代的潮流,这亦是上个世纪制定的海牙公约无法比拟的。
  2001年欧盟第1206号域外取证规则,与2000年第1346号破产程序规则,2000年第1347号家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执行规则(其由1998年《布鲁塞尔公约Ⅱ》转化而来),2000年第1348号域外送达规则(其由1997年《欧盟域外送达公约》转化而来),2001年第44号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其由1968年《布鲁赛尔公约I》转化而来)一起,【12】构成了欧盟完整的民事司法协助体系,从管辖权的协调,到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加以具体规范,我们可以预测,象上世纪中后叶形成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一样,本世纪初亦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欧盟民商事司法区域”。
  本文为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国际私法研究”(项目主持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肖永平教授)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1】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33页。
  【2】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06/2001 of 28 May 2001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courts of the Member States i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Official Journal L 174, 27/06/2001, PP.1-24.
  【3】参见肖永平、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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