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第13条授权被请求国法院有权采取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前提是根据其本国法律规定,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类似情形下亦能采取此类强制措施。
规则第14条规定了拒绝作证的情形。被请求作证的人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拒绝作证,第一,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其有权拒绝,或者;第二,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此种权利在请求书中已经注明,或者应被请求法院的要求,请求法院已证实此权利之存在。除此之外,被请求法院可在下列情形下拒绝执行请求书:第一,请求书内容超出本规则适用的范围,或者;第二,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该请求协助的取证行为不属于司法行为,或者;第三,被请求法院通知请求法院补正请求书格式或内容,而请求法院在补正通知发出后30天内仍未进行补正的,或者;第四,被请求法院通知请求法院预付专家咨询费用或提供担保,而请求法院在该通知发出后60天内未按通知行事的。但被请求国法院不得仅仅以根据其本国法律该国法院对此案有专属管辖权或该国法律不承认此案的诉因为由,拒绝执行请求书。当被请求法院根据规则之规定拒绝执行请求书时,其应当在收到请求书60天之内通知请求法院。
根据规则第15条,当被请求法院无法在收到请求书90天之内完成取证任务时,其应当通知请求法院,并说明迟延的原因以及预计的可能完成取证行为的时间。
规则第16条规定了取证行为完成后的程序问题。被请求法院应当毫不迟延地将所获取的证据文件转交给请求法院,如果可能,请求法院向被请求法院发出的相关文件亦应一并退回。此外,还应附上一份执行确认书。
4、请求国法院的直接取证
规则第17条规定了请求国法院在被请求国境内直接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条件。当某一成员国法院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境内直接取证时,其应当向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发出一份请求书。直接取证方式仅仅在有关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取证应当由请求国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请求国根据其本国法律指定的其他人员(例如专家)进行。若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同意采取直接取证方式,则应当在收到请求书30天之内通知请求法院,如果根据被请求国法律,此种直接取证方式尚需满足一定条件的,被请求国中央机关亦应在30天内将这些要求通知请求法院。被请求国中央机关亦可指定本国一特定法院参与请求国指定人员在被请求国内的取证行为,以保证直接取证行为符合本规则和被请求国法律的规定。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应当鼓励请求国指定人员采用高科技取证手段,例如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在下列情况下,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可以拒绝直接取证的请求:第一,请求书的内容超出了本规则适用的范围,或者;第二,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完备,或者;第三,直接取证的要求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
5、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