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请求书所含内含不完备而导致请求书无法执行,被请求法院应该毫不迟延地通知请求法院(最迟不得超过30天),要求请求法院补正所缺少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在通知书内尽可能详细地说明,该通知书应当采用规则附件C的格式。
如果请求书中包含请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内容,由于专家咨询意见有的要求支付费用,因此被请求法院可要求请求法院预先支付或者提供担保。当被请求法院收到含有请求专家咨询意见内容的请求书时,其应在30天内通知请求法院预先支付费用或提供担保,通知书应采用规则附件C的格式,并释明支付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在收到费用或得到担保的10天内,被请求法院应再向请求法院发一份接收通知,该通知应采用规则附件D的格式。
3、被请求法院的调查取证
被请求法院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尽快地(最迟不超过90天)执行该请求书。在上述请求书内容或格式不完整的情况下,90天期间的起算自补正后的请求书到达后起算,在上述需要预先付费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期间的起算自收到费用或得到担保的日期开始。被请求法院应当依据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请求书。请求国法院亦可以要求被请求国法院以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别程序执行该请求书,该请求书应采用规则附件A的格式,被请求法院应当接受这一请求,除非该特别程序与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实际执行有极大的困难,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法院亦应将该冲突或困难等原因通知请求法院,该通知书应采用规则附件E的格式。请求法院亦可请求被请求法院采用高科技通讯手段来调查取证,例如,使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被请求法院应当接受这一请求,除非其与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相冲突或实际执行有极大的困难,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法院亦应通知请求法院。此外,成员国间可相互协定接受其他高科技取证手段。
根据规则第11条,如果符合请求国法律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被请求法院调查取证时可以到场。请求法院应当通知被请求法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要求到场甚至参与调查取证工作。若调查取证时需要当事人在场或参与,被请求法院有权明确当事人参与调查取证的条件。被请求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取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调查取证的条件。即使无请求法院请求,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被请求法院在调查取证时亦可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或参与。
规则第12条规定了请求国指定的司法人员或依其本国法指定的有关专家亦可在被请求国法院取证时到场,甚至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到场及参与的条件与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或参与的条件与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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