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民事司法协助统一立法最新发展

欧盟民事司法协助统一立法最新发展


郭树理


【摘要】欧盟统一各成员国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方式由从前各成员国间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转变为欧盟直接立法的方式,2001年第1206号域外送达规则即这一转变的重要成果。该规则建立了成员国请求法院与被请求法院间直接进行协助取证的模式,该模式与1970年海牙域外取证公约建立的协助模式比较,在效率、执行力等方面均更胜一筹。
【关键词】欧盟,司法协助,域外取证,规则
【全文】
  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国的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根据各国普遍实践,如无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其他国家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取证行为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主权。【1】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若有关的证据在境外而不能获取将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各国非常重视在域外取证方面的合作,并为此订立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2001年5月28日,欧盟理事会制定了成员国法院间民商事域外取证合作的第1206号规则,【2】该规则以欧盟直接立法,直接在成员国内实施的方式代替了从前的成员国间互相缔结条约的方式,统一了各国间域外取证制度。该规则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
  
   一、欧盟域外取证规则制定的背景
  欧盟很早以前就开始关注包括统一域外取证制度在内的民商事司法协作问题。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创建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了欧盟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Justice and Home Affairs)马约第K.3条规定,欧盟建立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使欧盟公民在欧盟这一层面上,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应当在不妨碍欧共体权力的前提下,将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视作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相应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为欧盟的“第三支柱”(the Third Pillar),(第一支柱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第二支柱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与第一支柱不同,第三支柱的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欧盟不能进行直接立法(采用规则或指令),而必须通过各成员国间谈判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合作。1997年5月26日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即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3】因此当时人们预测域外取证制度的统一肯定也会采用成员国间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