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法律框架的特点
现行的法律框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的,从中国沈阳的第一例国企破产案至今的十余年间,在这一破产法律框架下破产的企业共有两万多家。在这一过程中,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配置,企业间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也得到建立。
其次,这一法律框架中的法律具有多样化特点。由前引法律可以看出,在这一框架中,有实体法、程序法、甚至包括行政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制度通常都是统一的,统一的市场也要求统一的破产法律规范。
再次,法律的立法目标不一致。《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破产是对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的一种惩罚。
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立法目标是为了建立债务清偿秩序。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性文件的目标则在于确保职工安置,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最后,现有的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企业法人,对于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非法人企业的无力偿债情形的解决显得无能为力 ,并且没有包括个人破产制度。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运行的破产也相应地存在自身的特点
二、 目前国企破产的特点、成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企破产的行政性特征
在破产制度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即一个国有企业是否可以被宣布破产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下图是一个直观的例子。 下图表示了自1989年到2000年我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以及相应的结案数。
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数字(1989-2000)
从本图可以看出,1994年和1996年两年破产案件数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是:1994年以前,尽管破产法已经于1986年通过,但出于对社会稳定和劳动者保护的考虑,破产法案件数一直低于500件。 1994年国务院的59号文件规定了“优化资本结构计划”,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 。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这一文件解决了困扰政府的国企职工安置问题。政府敢于批准企业破产,因此破产案件数上升。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492号文件建立了“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并解决了呆坏帐冲销、部门协调等问题,从1996年起,破产案件数又有上升。可见,中国国企破产与政府政策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这是国企破产行政性的一个体现。
国企破产行政性的另一个体现是国企破产程序。在程序启动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都可以见到这种行政性特点。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就企业破产问题征得市长办公室以及地方经贸委下属的相关部门同意,上述政府机关考虑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是否有亏损及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这里受到重视的债务包括工人的工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企业的银行贷款、税款) ;职工安置问题;地方分行能否获得贷款债务冲销额度。然后地方银行要向国家经贸委下设的兼并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优化资本结构计划债务冲销额度。企业最后要得到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此可见,国企破产的决定是企业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法院对行政文件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我国被列入“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计划的111个城市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国务院文件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