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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契约性、合法性与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效果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2]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页 
  [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3页
  [4] [日] 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5] 个人权利之所以不能被中国社会接纳,是因为与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严重抵触。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要求人人主动地尽责任,尽义务,忠君上,爱臣民,孝父母,爱子女,权利不是靠自己的强调和争取,而是在对他人尽义务时获得。所以,中国人的生存法则是要听当官的话,不能冒犯上面。
  [6]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7]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则和审判》,商务印书馆的,985年版,第4-5页。
  [8]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假定了一种“无知之幕”,假定人们知道有关社会结构的一般事实和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和天赋才能等这些足以产生个人偏向的一切因素,人人平等,具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方案供选择,并提出他接受这些方案的理由。
  [9] [英]《雪莱政治论文选》,第65页
  [10] [法]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8-159页
  [11] [日]福泽谕吉《劝学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页。
  [12] ]参见夏勇等著《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特点》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3] =30] [美]E·博澄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14] 中国产生和发展权利和平等观念之所以较西方落后和艰难,主要因素在于:在早期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宣扬个人权利的思想或学派,过早进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一个结果是,“正统”思想对“异道”思想进行了强有力排斥;新生的市民阶级从未能发展和成长为一支独立的可以与国家抗衡的力量。这直接导致了中国由专制国家向契约国家转化的艰难,并且其潜藏或积淀下来的不利因素仍然可能构成现今国家转化的某些障碍。) 
  [15] 参见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16] 参见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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