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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契约性、合法性与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效果

  当然,中国的国家观念中没有民主和人权的观念,并不等于中国人不需要平等、不需要人权和民主,中国的人权观念和平等观念更多地是作为舶来品由西方输入的。只是这种输入由于不是自主的,而是在西方殖民主义入侵的压迫下被迫进行的,因而往往效果不佳。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个人权利观念的成长往往存在先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从培育个人权利观念着手来实现由专制国家向契约国家的转化`。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也割断了作为其思想基础的儒家伦理,从而掀开了中国向契约国家转化的历史序幕,随之而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则进一步扫除了阻碍新型国家转化的若干重要因素,如外国势力的干涉、地方绅权之统治、家族势力、封建依附和财产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等因素。然而,建国后,我们在谋求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同时,却教条式地建立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尽管这种集权性的体制是按照某种社会契约的观念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仍然是人治的而非法治的。由于经济和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对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国家权力从原初为每个人服务的目的转变成了对个人的应有权利和自主领域的不断侵占与危害,这种情形不断发展下去,将只会离法治越来越远,它不仅会伤害了人民的积极性,而且还严重妨碍了契约国家的理性发展。[15] 
  值得关注的是,进入改革开放20年来的“邓时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在向新的契约国家转化的进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其中,主要表现在:1、在经济上,经济自由和个人财产权获得了普遍的承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深化,自由投资领域逐步扩大,民有企业活力增加,自由度更加放开,个人财产权同经济自由一道,已被普遍认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动力和条件,并逐步为法律所确认;2、在政治上,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通过实行县及县以下直接选举、县以上间接选举的方法推选各级人民代表,再由各级人民代表选任用各级司法和行政官员的民主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权力建立在人民的公意的基础之上,并且也保证了下一级官员对上一级官员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中国已决定在基层组织实行更为民主的管理制度,率先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即由村民自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以进行自我管理的民主制度,这些已在一些农村的试点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在法律上,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更加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恢复逐步走向完善,建立起了一套法律化的选举、组织、立法和监督的工作制度与程序;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机构也开始强调对个人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立法和司法的进步无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和实践,逐步将其精神渗入到人们的思想和习惯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人们法治观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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