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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契约性、合法性与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效果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必须要打破这种不平等的观念和专制制度,而铲除专制和不平等的办法就是把国家建立在民众契约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国家的合法性要建立在社会协商和合意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把国家建立在个人或集团的强力和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大凡民主国家就是依靠社会协商和合意获得对其暴力垄断权的社会认可,国家的合法性或权力是由人民大众通过社会契约过程授予的,一句话,国家应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我们知道,在西方,宪法的概念从其产生始就与契约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它在早先被看成是神法的一部分,是人与上帝的契约。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契约论把宪法看成是政府(统治者)与人民(被统治者)之间订立的契约,强调宪法和其所建立的制度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因此,契约论常被用来解释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按照契约思想制定的法律就容易得到遵从,信仰法律也就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也许,我们会说,在一个小国内建立一个对其成员具有共同的控制力的联合体或权威组织是可能的,那么,能否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每个人之间的相互协商和合作,建立一个联合的合法权力,形成“国家”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也是必须的。但要做到这一点,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民主国家,就必须具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承认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人人成为国家的主人。[8]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的在起点上的权利就是不平等的,有的人机会多,有的人机会少,或者一部分人统治、凌驾于另一部分人,那么在建立了国家后,每个人从国家中所重新分配得到的权利就不会相等,权利都不相等,又谈何用法律来保护权利、寻求平等呢?
  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来组建契约国家,每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再由社会授权将这些权利集中委托给一个统一的权力机构,由这一机构代表社会行使对每个人都有同样控制力的权力。在这样的国家中,“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它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因此,政府仅仅在这些人的同意之下而存在,其作用也仅仅在于为他们的福利而进行活动。如果这些个人认为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先人所制定的政府形式已不适于为他们谋福利,他们有权改变它。” [9]。这样的国家由于是建立在自愿的、理性的契约基础之上,这样的“政府的职能在于把国民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引向所既定的目标。”[10],因而它一定是民主的、共和的,在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就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或者说法律就不是只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就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民意或公意的体现,它是社会中所有成员参与订立的一份契约,这样的法律由于有民众的意志体现,没有垄断、暴力和压制,它自然容易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律也就不会“异化”为专门惩罚人的工具,而变成了人人可以遵守、信服的游戏规则。此时“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行使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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