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契约性、合法性与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效果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提要:文章从对国家的认识入手,揭示国家与法律的内在关系。提出国家必须是契约性的,建立在民主、合意、契约基础上的国家,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有助于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实施,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
关键词:契约 合法性 国家 法治 乡土社会
农民为什么不相信法律?怎样保证国家法在乡土社会里取得理想效果?民众守法的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已经不是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得从国家入手。国家的契约性、合法性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效果。
谈到国家,我们往往把它看成“是一个队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1],或者“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2]。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国家意识非常淡薄,他们往往认为,国家不过是某个人的江山,我们是被统治阶级,国家与他是无关的。事实上,民主制下的国家并没有这么神秘和恐怖,国家像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一样,都是人类行动和理性选择的产物,它是社会中的全体成员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在自愿的、理性的和契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一个联合体,它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它是为我们每个人服务的,而不是拿来压制和对付我们的暴力工具。“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我们的首要任务乃是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来,但不是支离破碎地铸造一个为了少数人幸福的国家,而是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3]。因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不应当对我们个人形成压制和专制,而是为了我们的某种特殊的和共同的需要和利益,是为我们服务的。“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不是与社会相对抗的对立物,只是社会的反映而已。”[4]有鉴于此,我认为,法律的优劣、好坏不能仅仅从法律自身去认识,而必须深入到法律背后的国家中去探讨,因为,国家对法律有着重大影响,比如建立在个人或集团强力基础上的国家往往是“专制国家”,而建立在社会合意和协商基础上的国家往往是“民主国家”,专制国家实行的必然是“人治”,而民主国家则只能推行“法治”。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意识十分欠缺。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没有天赋人权的平等观念,相反存在着一种安于天命的不平等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世间的一切活动包括国家都是天的意志和命令,而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统治者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强力和意志假托为天的命令,老百姓往往认为统治者只要符合某种道德要求,即具有仁义和美德,就可以天子的名份对我们进行统治。只有当皇帝不再表现出这些仁德并施暴政于国家时,也就是说当他被认为违背了天命时,才可以对他的暴乱进行反抗,此时的反抗就不是一种罪行,而是“替天行道”。于是在我们的国家观念中,每个人的权利实质是不平等的,我们的一切是国家给的,是当官和上面给的。有的人成为统治者被视为是天意,而有些人被定为被统治者理所当然,这样的国家显然是倾斜的、以上压下的。[5]在这种思想和等级秩序中,任何个人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往往容易被当作为“异道”而受到社会的反对与攻击,当然更会受到统治者集团的打压。在这样的专制国家里,统治者及其集团不仅认为自己负有秉成天意统治人民的特殊职责和合法拥有相应的特权,而且这些人也慢慢地、习惯性地把自己看成是理所当然地有资格享有这样的特权,并且这些权利还能够被他们的子孙所继承。这种对国家的理解和局面,注定了这样的国家只能是专制国家,这样的国家只能实行“人治”,法律也属于“压制型”的,因为,“在极权主义国家中,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必须不断努力防止国家机器的任何组成部分发展其自己的利益,防止它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一定程度的自主。”[6],于是在这样的国家中,老百姓对待法律就只能望法兴叹,当然会畏惧国法的强力而不可能亲近它,因为这个法律原本就不是他的,而是“治民的”工具,正所谓“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