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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六)

  (二)公示行为与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原则
  如上所述,无因性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最为积极的成就,是建立公信力原则,即建立公示行为与公示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内部联系,将第三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希结在公示之上。其意义简要的说就是:如果第三人取得的物权是已经公示过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对第三人而言就是正确的,第三人善意就是可以被客观认定的,其所取得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综合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理论的探讨,我国物权法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选择上,应该采取以无因性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的模式。
  1.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
  所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即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假定。法律之所以把登记权利当作正确权利的推定,乃是因为登记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对第三人来说,登记的权利总是正确的权利,第三人依据登记取得的权利即应受到保护。
  为防止不正确登记对于合法权利人的损害,在法律上建立有异议抗辩登记制度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保护实际物权人利益、防止第三人依据错误登记取得物权的手段。对这些有效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
  2. 动产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
  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一致,占有作为动产的公示方式之一,具有动产物权正确性推定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民法学著述中,一般均只承认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实占有也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公示的具体作用,就是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
  占有推定的基本意思,就是推定占有人为正确权利人,其所为的处分对第三人而言为正确的处分。
  占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在法律上发挥的作用有二:其一,占有人可以依据占有主张所有权人的各种物权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占有。其二,根据占有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既然占有人是法律推定的所有权人,那么此人对物所为的处分导致第三人取得物权的,第三人的取得当然受法律保护。
  3. 善意取得的运用
  善意取得理论强调的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是否善意的精神,在当事人明显具有恶意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积极的价值。在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如第三人在物权取得时具有明显恶意,如明知物是盗窃物、遗失物而取得其物权的,当然不应该予以保护。甚至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登记的权利有瑕疵而利用这一瑕疵取得物权时,第三人的物权取得也不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无论如何,善意取得理论的应用在物权法中不能称为一项原则,而只能是一种补充。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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