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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六)

  对第三人保护的另一种原则,即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起来的无因性理论,或者按照其诞生地普遍的称呼,为“抽象性原则”。所谓无因性原则,即第三人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使物权出让人的权利有瑕疵,甚至无权利,但是第三人照样可以取得物权。这就是当代物权法中著名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的原理。
  无因性原则的基本特点,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建立第三人保护的客观标准即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确立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建立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然后根据这一规则来却确定第三人的善意与否,并提供对第三人的保护。因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故无因性原则下的善意确定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是一种容易为外界认识的权利推定标准,也是一种在司法上比较简单易行的推定标准。所以,无因性原则的建立,实际上是对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扬弃,可以被称为客观善意主义。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可以被称为主观善意主义。
  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维持这一点,即物权变动的不可逆性,或称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是无因性原则的基本特征,即物权变动不受原合同效力制约的特征。它是在交易中存在第三人利益的当然结果。它不是不可理喻的,更不是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的事情。因为,第一,出卖人即使有理由撤销合同并提出返还所有权的请求,但是当他的利益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一利益比较起来,还是后者的价值为重。第二,出卖人在处分自己的所有权时,不能足够地尽到善良管理人地注意义务,轻率地通过订立合同处分了自己的所有权;而第三人在交易中完全无过错,法律根本不能强求其承受检查前手交易的瑕疵。与有过错的出卖人相比,无过错的第三人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所以,无因性原则在更高的层次上维护了交易公正。
  在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该标的物上为第三人设定限制物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物权变动不可逆转的结果。目前对无因性原则的一个错误表达,把物权变动的不可逆转说成是绝对的结果,排除了第三人取得物这个必要条件,结果导致了无因性原则主张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返还的误解。
  本文在主张采纳无因性原则的大前提下,并未彻底否定善意取得理论。虽然和无因性理论相比有着重大的缺陷,善意取得理论毕竟在当事人主观心态的意义上反映了交易公正的要求,故一些场合保留善意取得制度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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