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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六)

  (4) 统一登记程序
  在登记机关统一之后,统一登记程序主要是对各地区而言。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登记的程序,以满足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5) 统一权属证书
  即登记机关下发的不动产权利文书应当具有统一性,而不能象现在这样,存在着地权证、房地产权证、林权政等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
  2.完善动产占有的交付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依法律行为进行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符合物权法的法理。物权法在动产物权变动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交付制度。
  完善交付制度的主要方式,是完善交付的类型。交付替代和占有改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这些制度。
  在物权取得人先行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动产物权在当事人谢意一致时移转。这一点是交付制度的例外。
  四、关于第三人保护的制度
  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也是物权法特有的制度,其他的法律制度均不能替代物权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对此制度地研究十分不足,在实践中屡屡出现问题。再加上我国一些法学专家否定的第三人保护方面具有特殊优势的物权行为理论,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度科学的第三人保护制度带来了困难。
  (一) 第三人保护的基本法理
  关于对第三人保护的立法原则,在国际上有两种明显相异的模式。
  第一种是罗马法以来出现的“善意取得”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对交易中的第三人是否进行保护,取决于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是否知情。该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它把第三人的主观心态当作其权利的取得是否受保护的标准,从第三人的主观方面解决了交易公正问题。该理论被我国一些学者接受后,已经成为我国在第三人保护问题上的主导理论。
  但是,善意取得理论不能解决如下两个问题:(1)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已经无法适用。只能在动产物权领域内发挥作用。(2)即使是在动产物权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发挥的作用也是日渐消退。第三人的善意用以什么标准确定?如果仅仅依据第三人自己的主观心态来判断其是否善意,则在法律上或者司法实践上还要建立另一个判断标准,即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第三人的主观心态是否善意。但是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主观心态非常困难,在当代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善意的举证的困难更大,司法上有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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