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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

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


邹治


【全文】
    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
  谈起卢梭,人们不免想起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卢梭是个启蒙运动中的异类。启蒙高扬理性与科学的大旗,奠定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而卢梭却象个闯入“启蒙”阵地的莽汉,要将启蒙大师们心爱的珍宝夺取打碎。卢梭痛斥“理性”,鼓吹感性与激情;否定文明与进步,高扬人的自然性。清明理性如伏尔泰,狄德罗的这些同时代启蒙大师,纷纷与卢梭划清界限,表明自己与卢梭是“天堂与地狱的分裂”。
  仔细考察卢梭的思想,其论述不及洛克,霍布斯精细;在现实制度中的可操作性较后者也大有逊色。卢梭真正影响人类历史是他的灵魂与气质。卢梭是一个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哲人,一生也未摆脱“恋母情节”的纠缠,他也从不掩饰对女性的依恋与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具有一颗“女人心”,细腻而又善感,喜爱审美与自然:厌弃理性与功利,强权与压制。因此,一直不见容于以男性气质为主流的思想界,只有在温情脉脉的,充满女性气质的“沙龙文化”中,卢梭才找到共鸣与寄托。虽然卢梭也有批判与控述,激扬的一面,但他反对的从来都是那些充满男性气质的社会特征。“理性,强权,功利”,这都是卢梭挥舞利刃与之搏斗的东西。具有这种浪漫主义气质的人物与思想自古有之,但最早只是在文学运动中出现。通过卢梭,这种思想便与政治,社会哲学与法律思想联系在了一起。
  浪漫主义并没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标准,他更象是一种气质,一些具有类似这一气质的人被归为一类。浪漫主义气质的特点主要有○1善感性;○2激进的道德;○3“取消时间”;○4审美特征;○5追求变化;○6强烈破坏性;○7打动人心的特征;○8孤独的情感。从本质上讲,浪漫主义具有阴性特质,与女性主义的许多特征十分相似。同理,法律浪漫主义也并非一个十分确定的流派,而只是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思想的统称。他们强调用法律这种制度来改变现实,竟可能地缩短时间;相对忽视法律的统一,确定,理性与逻辑一致,而强调法律的多样性,灵活性,道德性;具有批判性与破坏性的特质。
  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因而,与卢梭的命运一样,法律浪漫主义在西方也是长期放逐于主流法学思想之外的边缘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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