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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及局限

  “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象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18]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以供述为基础而构建的刑事证据制度比较好地实现了这种勾连。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亦证明了现行刑事证据制度有效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证明问题。
  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19]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最根本的一点理由是我国缺乏这一制度赖以生存的文化资源和技术支撑。笔者认为当前证据立法应当着眼于如何完善现行的立法规定,而不是不切实际地移植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对此,有以下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是检察人员从案发时即介入侦查,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另一种是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施行同步录音。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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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看艾尔·巴比(美)著,李银河编译,《社会研究方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年,页5-7;
 
  [2]参看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页126;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19;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同前注[3],页16;
  [5]克利福德·吉尔兹,转引自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同前注[2],页59;
  [6]克利福德·吉尔兹(美),“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同前注[2],页80;
 
  [7]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页54;
 
  [8]参看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14-116;
  [9]参看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00-103;
  [10]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67;
  [11]参看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10],页416-417;
 
  [12]1987-1996年我国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率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10],页421;
  [13]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三联书店,1992年,页25;
 
  [14]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同前注[13],页26;
  [15]克利福德·吉尔兹(美),“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同前注[2],页90 ;
  [16]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10],页238;
  [17]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263;
 
  [18]克利福德·吉尔兹(美),“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同前注[2],页83;
  [19]参看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下)”,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页43—54,《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页37—47;孙长久,“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载《现代法学》2000年(总第22卷)第2期,页18—23;易延友,“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1999年第10期,页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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