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及局限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和民众的道德观念制约着直接言词的庭审方式的实行。尽管新中国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审判和行政的分离,但在党领导一切的政治意识形态下,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司法和行政分权的模式,而是采取了公检法一体化的模式。公检法三机关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共同认可特定的行为方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在此结构中,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呈现为线形的工序性流转。侦查是整个工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其所获得的证据是审判的基础,审判实际上是结合辩护性意见对侦查结果的一种再审查。[9]由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同质性,法官对侦诉人员提供的证据有一种前置性的认同(这是前文所说的“不成文的法律拟制”),在多数被告人无力请律师和法官的办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采用直接言词的庭审无太大必要;再者,我国民众“厌讼”的道德观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他/她们愿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但很少愿意在公开场合(如法庭上)作证。这正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难以实行的根本原因。有不少人提出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但是,“在如今纷纷鼓噪刑事被告都有‘沉默权’的时候,你又凭什么理由剥夺一个证人的‘沉默权’”?[10]在法官不直接调查案情,在法庭上有缺乏其他原始证据的制约条件下,被告人供述不可避免地成为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关键证据。
  第四,法官根据供述和公诉人提供的传闻证据认定事实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新中国建国之初,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在民众中的崇高威望,民众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指公、检、法,下同)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如果说司法机关会冤枉一个无罪的人,在当时是难以令人置信的。中国人不会像美国人那样担心司法人员会滥用权力,相反,他/她们会认为疑犯不交代问题就是“不老实”,就是“与人民为敌”。这使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有了强大的舆论支持,也使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具有了道德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换句话说,民众不会怀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官根据供述和传闻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就有了道德上的确定性,这正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尽管我国民众现在确实已不再像以前那样信任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但这种不信任并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普遍和极端。这种感觉和传媒的发展分不开。我国不少媒体出于商业化的考虑,倾向于报道生活中的坏消息,甚至专门抓住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甚至仅仅是媒体不理解的司法现象进行商业性的炒作,给民众造成一种到处是司法不公、腐败的印象。[11]所以,准确地说应当是民众不再盲信司法机关机关及其人员,但他/她们还是相信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的比其他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信性更高;
  第五,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能否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直接关系到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能否以公众可以理解的方式得以实施。尽管我国刑诉法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口供才能定案,但是有供述与没有供述在法律实施的效果上完全不一样。一旦获得了供述,并且供述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特别是得到了客观事实的印证,如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找到了凶器、赃物等,其证明力极高。这不仅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普通人的认知方式。如果没有供述,特别是在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律适用上就会遇到麻烦。因为这种情况下,在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就会产生歧义。就连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都缺乏统一认识,在公众引起争议更是情理之中的事。对法官而言,他/她将面临一个更实际的困难:就是在判决书中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因为法官在利用间接证据通过推理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有些推理过程是非逻辑的,甚至是难以言传的。要让法官在判决中写清楚整个推理过程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其结果只能是引起广泛的争议,甚至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这正是英美国家设立陪审团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制度免去了法官说明认定案件的理由的麻烦,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民主化的审判方式避免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法官为避免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可能引起的争议,也是出于工作上的方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这无可非议),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供述。有了供述,法官就很容易把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因果性认识纳入法律的条件性规定,使判决获得合法的形式,同时亦便于公众理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