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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4、法官应具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法官在裁决争议时肩负实施法律实现正义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巨大职权,以及社会对法官的期许,都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法官的形象。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是法律和公正的化身,充满智慧的长者,言谈举止无不令人肃然起敬。正因为法官有如此崇高的形象,保证了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反过来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官的崇高形象来源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来源于科学的法官制度以及法官自身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这种刚刚步入法治,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法官的自我追求更具有决定意义,我们所有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只有内化法官发自内心的追求时,司法公正事业才会有真正的进步。让我们看一位美国一位法官在其就职誓词中是怎么说的吧,“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在明天早上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会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公众的眼中,法官公正与否,往往意味着法律的公正与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形象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从上述那位美国法官的誓言中,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自独立200余年来,联邦司法系统没有一位法官因涉及腐败或滥权被弹劾过。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不修身不足以齐家、治国、平天下,加强道德修养是法官这个职业尤为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首次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二者的结合,体现了新时期治国方略的转变和发展。肖扬院长也提出了对法官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就是“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这都凸现了当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是维护法官形象的内在动力,它要求社会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追求,法官个人积极能动地实现该要求。当前司法界讨论正酣的慎独,即反映了社会要求与法官自我追求的一个统一,慎独,即法官不仅在公正场合要保持下面形象,而且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场合,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令人欣喜的是目前许多法官已将慎独“化于自身”,认为法官是个和神仙都要保持距离的职业,选择了法官这一行当,就应该耐得清贫,甘于寂寞。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也离不开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在今天,由于司法体制还带有机械司法的倾向,过于强调立法的周密严谨,将法官置于单纯的操作地位,不信任法官,处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给法官的积极性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另外由于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不太合理,对法官劳动的价值认识不够,致使在许多方面法官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许多人包括法官自己对法官这种职业的价值和道德都没有一种正确的观念,这是十分有害的。
  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维护法官职业形象最终体现于法官的纯洁品行义务上。国外一般行政类的公务员都有道德上义务,主要就是纯洁品行,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享有普通公民不享有的特别权力的同时,负有普通公民所不承担的义务,其基本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在道德方面就是言行一定要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以保持国家的形象。纯洁品行,具体要求较多,一般可分为衣着打扮方面,不能标新立异;言语方面,用语必须文明;不得酗酒;不得出入一些特定场所;政治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社会交往受限制等等,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受到社会过于广泛的影响,摆脱一些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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