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新设想
程东宁
【全文】
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新设想
程东宁
内容提要
法院执行庭的设立本身欠缺法律依据的支持,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员,对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执行庭并不审判案件,而以“庭”的建制设立,无异会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和机构设置上的混乱。应当将执行工作交由司法警察来完成,它可以以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效力在个案中得以实现,是解决执行难的途径。
关键词:执行机构 改革 设想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到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由于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因经裁判确定的义务人不能自觉依照裁判文书履行义务,而基于权利人申请开始的,故法律赋予这项工作以一定的强制力,以确保法律得到贯彻,权力人的利益得到实现,进而使司法树立起人们普遍认同的公信力和至上尊严。但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影响着法律的正确、完整实施,损害着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形象。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十分复杂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者都为此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研究、探讨和改革尝试,试图打破“执行难”僵局,然而迄今为止,所有努力都还让我们不敢轻易乐观。姑且不论其它,单就法院内部而言,现有执行机构的设置所带来的职能重叠和不明确问题,就已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能。因此,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大胆地从执行机构设置上“开刀”。较典型的是在法院设立执行局,认为“执行工作是一种行政性的工作”。无疑是对执行工作本质认识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其实,欧美许多法制传统深厚的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各国,就极力避免由法院来执行自己的裁判,而是将这项工作交由司法行政官员负责,设立由政府管理的专门执行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或警察部门)来执行,如瑞士是在议会下设财产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性质),美国则将执行移送政府综合部门办理,遇到类似我们的“执行难”问题,便再移送法院科以刑律,所以法院是只判不执。即便在那些将执行员设于法院内的国家,执行员与法官的身份和职责也泾渭分明,互不交叉,更不可能让有审判职能的人再兼任执行员。
按照设立执行局的动因和指导思想,目前设立执行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彻底实现了审执分开;2、职能更加单一明确;3、执行力量集中统一;4、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5、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三同”。仅从以上五个方面,不难看出设立执行局在执行机构改革上迈出了可贵的一大步,具有相当的进步性。那么,设立执行局是不是就是完美了,很显然还不是最好的方法。笔者认为可否在同样带来以上好处的基础上,在现有法院组织机构内部寻找一条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捷径呢?笔者认为是可以实现的,这就是撤销执行庭(局)设置,将执行工作全部交由法警组织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设立执行局在机构、人事上关系的繁琐,其它方面又能达到与设立执行局异曲同工的效果。提出这样的设想,理由基于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