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我国由于经济和技术发展程度所限,这方面的矛盾还不十分突出,但这只是暂时的。前段时间传言著名的下载工具“网络蚂蚁”向国外公司泄漏用户隐私,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21]。虽然最后证实传言并无确凿证据,但是如果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无疑将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一次考验。
  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现在还无法提出十分具体和系统的立法建议。但是总的来说,在个人资料的收集、保管、使用等环节中,法律应该明确资料所有人的各种权利,包括选择权、知情权、修改权等等;对于信息使用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如商用、非商用)进行资格认定,同时要对信息使用(包括传播)手段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并明确侵权责任——从隐私所有者的角度看,这样是为了保护其隐私权不受侵犯;从信息流通的角度看,这既能限制了隐私权的滥用,也能维持信息的完整、准确、适当,保证信息的流通顺畅。
  保护隐私权也涉及到一些行政行为,政府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例如人口普查)也要有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资料所有人的权利;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应该有刑事责任:例如前文提到的远程控制他人计算机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罪过足以构成犯罪;而不适当地扩散他人资料,也很有可能对资料所有人的生活质量造成巨大的影响,进而构成犯罪——因此,不仅要在将来的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的位置,而且在刑法、行政法中也有其相应的地位,国家公权力应适当介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单独的隐私权法及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正在有步骤地进行互联网的依法管理工作,其中重点就是对服务网站进行资格准入和定期审查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服务商的资格标准,后者更是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作为服务商的运营资格之一。而且我国对各服务网站进行年审,也是确保网站规范运作的制度保障。但同时也要看到,需要进行年审的只是一级网站[22],虽然这些网站的规模和影响都很大,但还有数量巨大的二级网站,包括BBS、聊天室、网络传呼机等,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检查的范围内,而侵犯隐私的行为无孔不入,监督的真空就是其孳生的土壤。因此除了法条的完善,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关于接收投诉、处理争议的仲裁体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