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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方面也卓有成效。1996年12月20日生效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17],同时成立“私隐专员公署”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
  在条例中,对“个人资料”(隐私)的定义采用了纯客观的方法:“‘个人资料’在法例上的定义是任何资料:直接或间接关乎一位在生的人士及由此而可直接或间接确定某位人士的身份;及其形式可供获取或处理。”与关乎主观感受的“私人情事及其物化资料”相比,更加容易界定。条例的规定了“保障资料”的六大原则作为总则,还规定了相关的刑罚以及进行某些搜集工作时的具体行动方法,甚至规定了电话调查时应尽量避免打用户手机等极为具体的内容。由于文化、地理、经济上的亲密,其中有许多内容可以直接供我们学习。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地区的法律在隐私保护方面明显地向欧盟相关规定靠拢[18],这是对前文关于欧盟“保护指令”第25条的评述最好的注解。
  四、    力求平衡——对我国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另一方面,互联网造成了一个“透明的社会”,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隐私正在消失[19]。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给社会带来的不仅有量上的更快、更高、更强,更有质的飞跃。它给现有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以此为基础的法律也须有相应的调整。
  信息时代的隐私权的双重性决定,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
  保护隐私权是我国法律长期忽视的盲区;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对此进行法律调整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受到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条件的制约。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程度是非常迅猛的。据调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1998年7月为177.5万,而2001年1月则飙升至2250万[20]。而我国信息产业的瓶颈,除了经济和技术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对隐私泄漏的担忧有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用户认为目前网上购物最大的问题”中,位居第一的就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占31.20%;而对于“您是否同意网站经营者为市场开发之用,在网络上抓取使用者的个人资料的这种行为”,表示不同意者高达74.43%。
  可见“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不仅有矛盾,更有互相促进的一面。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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