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网上的行动,由于体现了其本人的兴趣爱好、价值取向、立场观点等等,也成了一种隐私。为了获取这些隐私,产生了所谓的“监视软件”。其中应用最广的也许是Cookies技术。Cookies技术是指:当使用者访问设有Cookies装置的网站时,网站服务器会自动发送Cookies到用户的浏览器内,并储存到硬盘内,此Cookies便负责记录日后用户到访该网站的种种活动、个人资料、浏览习惯、消费习惯甚至信用记录[⑧]。Cookies技术很明显地体现出了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矛盾:运用Cookies技术,网站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并且提高效率;但同时也把用户在网上的个人行为物化为可以复制、转移的信息,其中当然也包括个人隐私——而且这种监视行为本身,就是对隐私权中自由选择权的侵犯。其它的“监视软件”还有Guest Track、I/CODE、I/COUNT、zBubbles等等。它们关心的就仅仅是用户的各种行动,甚至可以详细到用户所浏览的每一个超链接的内容[⑨]。
更有甚者,一些黑客软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控制,侵入连在网上的另一台计算机,对储存在其硬盘中的资料任意浏览、复制、删除。这已经不再仅仅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是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严重侵犯,无异于入室抢劫。然而没有法律和技术上的保护,受害人只能任对方为所欲为。
网络作为前沿性和现实性的结合,是立法、司法难度最大的地方。在实践中,这里最需要规范调整而又相对缺乏法律介入,使得技术强权取代了法律行使调整的职责(例如前面所提到的各大网站单方面提出各种服务条款要客户接受,也是建立在技术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相应地,在信息时代,隐私权也不再是传统上那种消极防卫性的权利,而是积极追求对隐私的控制。
我国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比照于侵犯名誉权[⑩]——某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确可能造成被侵犯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但两者之间很难说有因果联系。这种作法即使在传统领域也不尽如人意[11]。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前文所述,在信息时代对隐私的欲求源于隐私作为资源所潜在的价值——也就是说,侵权人只是将获得隐私作为营利的手段,而这种手段完全可以与权利人的名誉风马牛不相及。这种情况下再比照侵犯名誉权,显然有悖常理。只有将隐私权看作一种主动追求控制的权利,才能从观念上摆脱“比照侵犯名誉权”的桎梏,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隐私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人格权,这是从其“使用价值”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价值”的角度看,隐私权在信息时代也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点: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也就是“能产生部分个人财产的权利”[12]。隐私作为信息,尽管它不是商品,更不能计较财产价值,但是无疑是能产生“部分个人财产”,即有其“经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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