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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然而隐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只能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其本身就是不该被任意复制和传播的,即使它的内容真实而且合法。可是,正如前文所描述的,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对于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他人的隐私也产生了兴趣——与从前那种名声不好的爱好刺探别人隐私的市井闲人不同,他们感兴趣的不是隐私的内容本身,而是这些信息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润。套用经济学的术语:他们关心的不是隐私的“使用价值”,而是隐私的“价值”。
  隐私二重性更明显地体现在由隐私复合而成的信息中。例如某学校为证明其教学水平以吸引更多学生就学,对外公布在校学生的考试(高考、会考等等)成绩。考试成绩为学生隐私,但学校输出的并非隐私的简单集合,而是加工后(如计算优秀率、平均分等等)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显示其教学质量(而不是宣扬学生隐私)的信息。
  二、    失控与主动控制——信息时代对隐私权关系的影响
  信息时代对隐私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⑤],一言以蔽之,就是造成隐私的失控。
  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寻求服务,首先需要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和个人背景(如职业、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这其中不乏个人隐私,然而这是服务系统能够运作所必要的。但是,一旦用户将这些信息输入互联网,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对隐私的控制权:
  虽然每一个商业网站都会宣称自己拥有完善的隐私保护体系,可是这种承诺只能依靠网站自觉维持,而客户作为隐私权的权利人却只能处于被动。美国在线(AOL)曾将其一用户(该用户是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信息泄漏给了美国军方,致使该用户被军方除名[⑥]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况且从技术上来讲,只要信息上了互联网,就有为其它任何在网上的人所取得的可能性,用户的隐私也不例外。保证隐私不被非法扩散(即“阻碍知晓权”)本是隐私权的一项内容,然而在互联网的技术背景下,权利人(通常是缺乏技术的普通用户)根本没有能力维护这一权利——而提供服务的网站作为受益人,其收益是建立在用户可能的隐私泄漏以及损失的前提之下的——用户在提供这些信息时,实际已将部分维护隐私秘密的权利伴随隐私信息一起移交到服务商手中,只不过在用户是权利,而在服务商则成了义务。从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角度来看,网站应该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权不被侵犯的义务。而且作为商业部门,服务网站也应该有保护用户隐私的技术能力。然而国内许多网站都拒绝承担这一义务,[⑦]这显然是对用户隐私权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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