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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三道防线

  造成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利的滥用。常见的滥用权利的情形有:
  “反向抢注”,某商标与某域名相同,该域名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商标权人以自己具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获得该域名。这样的结果,造成域名所有人的损失,而商标权人的商标则凭空增加了许多价值。
  由于双方经营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自合法拥有同名的商标,例如“熊猫”、“中华”、“长城”等,同时为几种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但由于域名只能有一个,因此难免发生“撞车”。从理论上说,此时应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由最先申请域名的一方取得域名。但是在实践中,如上文所说,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因此往往经济实力强的一方提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阻止其它商标权人的域名注册,而法院判决的结果,通常也倒向实力强的这一方。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有所限制。首先是认定标准应该客观化,其次,对其在域名上的保护期限也应有所限制,如果商标权人很长时间都不注册域名,显然不宜让这一域名资源无限期地闲置下去(从这个角度看,上文提到的国家工商局委托CNNIC代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举动不失为明智之举)。
  法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但更应保护正常的竞争。尤其对网络这样新兴的市场环境,更应该防止垄断和以大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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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第一条
  [2] .com指注册域名的种类为商业域名; .cn代表域名申请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Avery Denison Corp. Sumptom, C. D. Cal., 1998
  [4] 纪晓昕:《浅析商业域名的法律性质》。http://www.netlawcn.com/f6/0002.htm
  [5]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6] 以下简称《解释》。
  [7]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
  [8] See IP Wat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Worldwide, November/December 1998, American Lawyer Media, Inc., Philadelphia, USA, at 12
  [9] 同注5,第318页。
  [10] 马绍春(主编):《经济法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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