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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的三道防线

  以上只是着重于各阶段的代表性纠纷形态。在实践中,域名纠纷的情况是复杂的,各种形态都有可能出现。我国目前大致处于第一与第二阶段之间,域名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域名纠纷的社会公益性也必将越来越明显。
  二、解决纠纷的三道防线
  (一)概述
  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独立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4]
  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5]上文的分析表明,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难免有“朝令夕改”之虞——对于域名纠纷,应分析具体的形态,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从上文考察的纠纷形态中可知,域名纠纷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适用这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层级性,即先看是否违法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管理办法,再看是否违反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最后看是否违反法律原则。这是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为维权依据,超越这些规范的请求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层级性和防御性相结合,于是本文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三道防线”。
  (二)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明确了法院受案的管辖权;对于恶意抢注等行为做了明确的认定;并赋予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权利(关于驰名商标,将在下文详述)。
  其它规定,包括《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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