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接下来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用户有什么证据证明“同意”不是出于本意,而是因为重大误解呢?一句“我当时没看仔细”显然毫无证明力,而一般情况下用户的确也难以证明重大误解的存在。这样在纠纷中还是没有胜算。
归根结底,出现这样的局面,是由于用户自己一开始就没有关系自己的权利。当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都如此漠视,又怎么能指望法律救济?
所以,当用户在点击“同意”时,请千万注意你的权利! “用户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些条款,才能享受……的服务内容……”。
对于有经验的网民来说,以上这段话是再熟悉不过的了。这段话以及随后的一堆充满权利、义务、责任等字眼的服务条款出现在几乎每一个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上。如申请电子信箱、BBS账号等,在享受服务前总少不了这道“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
在实践中,许多人根本不看这些条款就直接点击“同意”,殊不知鼠标这一点下去,会流失多少权利——如此“同意”,用户在使用中必然无视自己“同意”的这些条款,造成纠纷,既不利于自身利益,也不利于建设一个稳定发展的网络环境。
网上的这种“服务条款”由服务商一方事先拟定并反复使用,而用户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叫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
合同的任一方都希望能在合同关系中取得最有利的地位,服务商自然会想尽办法使自己获利最多。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服务商故意把协议放在难以找到,或者容易误导使用户的位置,致使用户造成重大误解,根据《
合同法》第
54条规定,是可撤销的;若损害国家利益,更是无效行为(第
52条)。然而这种情况毕竟少见,大多数情况下,服务商都是利用服务条款的内容与用户争利。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尤其是许多免责条款,把网站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某些服务条款中规定,“用户请妥善保管个人资料,……网站对个人资料遗失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真不知道既缺专业知识又缺上网时间(相对专业人士而言)的广大用户,对于存放在对方网站服务器里、处于对方控制中的个人资料,究竟该怎样“妥善保管”才好;更常见的如“本条款解释权归本网站所有”——既是制订者又是解释者,用户则只有乖乖听话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