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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制与西方法律传统

  雅典人将这种强烈的权利意识注入到了西方法律的传统之中,才使后世的罗马法能够以如此坦诚的人人平等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才使私法的发达有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基础。
  第三,雅典民主制本质上是推崇法治的政体。
  谈到雅典民主政治的法治内涵,我们不得不提到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柏拉图生活的时代已经是雅典民主制衰落而由三十僭主取而代之的时期,因此他最清楚民主制的弊端,指出:“在雅典由于过分民主,尊重权威已经在群众专政中消失了,没有一个人学会如何服从。”他认为雅典的政治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而是无知的爱好轰动的人的“戏剧性政治”。所以只有民主政体与君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才是值得推崇的,在这种政体之中唯有充满理性的哲学家担任国王,人民才可能获得幸福。虽然柏拉图本人在其晚年倾向于修正这种认识,而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表明“哲学王”的统治也是要按照理性法律进行,但其倡导集权一人的政治模式从本质上是达不到崇尚法律权威的法治理想的,其根本只能是人治制度。
  亚里士多德通过贬低人治而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认为法治就是摒除少数人全权决策的弊端的一种手段,只有由多数人利益形成的意见才是社会可以接纳的。因此,他在政体上倾向于奉行“中庸之道”的共和政体,认为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建立的有条件的民主政体才最为完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其纽带就是他的平等正义观。亚里士多德从小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出发,认为平等就是保证财产差距的一种社会秩序,并认为民主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这种平等,法治同样是旨在保护平等的一种手段。且不论亚里士多德对于正义等抽象观念在认识上的局限,但他能够把民主与法治用西方主流价值判断联合起来,本身就说明了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并在自然法领域赋予了民主与法治以极高的初始地位。
  在后来一千年的欧洲,民主被严酷的教会专制所取代,但“法律至上”依然因其代表着正义而旗号彰显,然而没有在民主的社会中崇尚法律的权威只能是一种传说。直到后世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恢复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主之后,法律才从实质上恢复了与民主的联系。所以通过分析历史,我们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就不能实现民主。
  古希腊的思想和制度对于整个西方来说是一个儿童,它包含了后代西方世界思想与制度的全部特征,但都只是没有发育成熟的雏形。我们可以依据一个孩子的五官判断他长大后的模样,也可以依据雅典民主制大致摸出后世西方的法律传统。我想,这种具有时间跨度的比较是有益于我们了解历史真相的,也是有益于我们对中国的法治现状进行深层次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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