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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制与西方法律传统

  雅典公民通过全民民主做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在西方世界确立了人本主义的古典精神——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可以行使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古希腊的其他城邦只能是神才能享有。
  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三十岁以上的全体公民抽签,在雅典十个选区各自选出五十名议员组成。这个议会负责管理的选举,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同时又主持国家日常工作,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实际上起到了雅典政府的作用。五百人议会设立一个主席团, 由每一个选区的五十名议员轮流组成,任期均为一年的十分之一(大概是36天),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每天早晨由抽签决定,任职一天一夜,不得延长,不得连任。在这一天内,他负责主席团工作和五百人议会的活动,相当于一个形式上的国家元首。这种以普遍的“人”的概念为中心的政体形式不仅仅摒弃了少数人执政可能造成的权利过分集中的弊端,更重要的是它摒弃了少数统治者被神化的可能性,摒弃了神在一般人生活中的绝对权威。
  雅典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曾借普罗米修斯之口说道,“说句老实话,我憎恨所有的神”。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引用了这个例子并指出,“普罗米修斯的自白,也就是哲学本身的自白,哲学本身的箴言,是针对着凡是不承认人的自觉为最高的神的一切天神与地神而发的。”所以,雅典的民主进程,从本质上是反神化的,是向人性自身进化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一个真正由人自治的世界。
  罗马帝国私法制度的发达在于其人民处理私的关系的极大自由,这种自由由国家法典明确加以确认,也就说明国家对公民的社会管理方式是趋向于放任性的。公民可以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并有机会充分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与个性需要。这些情况都说明,闻名于世的古罗马私法制度实际上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的,而这种精神实质恰恰发源于古希腊的雅典。
  第二,雅典民主制蕴藏的权利本位观念。
  雅典公民参政是非强制性的,无论氏族贵族、农民还是工商业者,既有参加全民大会的自由,也有放弃参加会议的自由;在大会中,既有做出表决的自由,也有沉默不发表意见的自由;在表决中,既有支持的自由,也有反对和保持中立的自由。生活在民主政体之下的雅典公民惯于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作为政治生活的出发点,惯于用权利界定义务,因而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完全建立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上的。
  正因为民主是关于权利的制度,它才能在一定物质积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雅典公民的主观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以使雅典一度成为繁荣盛世;但同样因为这一本质,寡于义务规定的制度使公民没有服从权威的习惯,也便于纵容人自私与懒惰的习性,在物质条件恶化的情势下便无力集中国家力量以渡难关,最终导致了雅典在后期的衰败。
  追究起雅典人能够享有如此之多真实权利的原因,我们还应当从当时社会经济形态入手进行分析。雅典奴隶制城邦呈现出特征明显的阶级结构:城邦总人口四十余万,处于无权状态的奴隶、妇女以及外邦人有三十八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的95%;而有权公民仅有两万左右,占总人口的5%。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任何能够自给自足的社会形态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大致是平衡的。雅典的奴隶和无权人既然是专门履行义务的阶级,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自由民自然会享有较多的权利。另外,在事实上还存在雅典城邦对其他古希腊城邦繁重的剥削,这都为雅典公民可以享有真实权利提供了义务的基础。相比之下,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没有形成如此壮大的奴隶群体,而采取奴隶总人数较少的家庭奴隶制,将奴隶的劳作局限在一家一户的范围内,既没能使奴隶专门履行义务的劳动社会化,也造成奴隶阶级履行义务总量较少的状况。因此,奴隶主和自由民必须履行一部分无法依靠奴隶承担的义务,其权利就相对缩减,以致整个社会的权利观念不强,基本无法培育出权利本位的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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