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制与西方法律传统
高仰光
【全文】
雅典民主制与西方法律传统
提 要:
古希腊各城邦为后世提供的政治经验是极其丰富的,这不仅包括雅典的民主政治模式,也包括另一个极端的斯巴达寡头政治模式。本文正是试图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古希腊城邦在政治上的不同尝试,并论述雅典民主政治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影响,以及对后世法律资源丰富与成熟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雅典公法、法律资源、雅典民主政治、斯巴达寡头政治
正 文:
我们在讨论雅典的法律时,必须事先澄清一个概念:本文所谈到的古希腊法律,只能是后世学者对于古代希腊世界中施行的类似于现代法律的形态,并起到现代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的制度。实际在认识层面上,古希腊人眼里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的概念——包括雅典人柏拉图在其名著《法律》中所阐述的法律也不过是蕴含自然法的道德基础,但是在制度层面上,他们已经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身处一个由制度规范的社会,而法律则是这种笼而统之的制度的一个侧面。至于这个制度究竟由什么样的要件构成,又将代表什么样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思考。社会成员的不同阶级、等级、阶层和身份决定了他们对制度产生不同的预期,并由此将为这种预期的实现进行不懈的斗争。但共同点是,属于那个时代的大多数人都表现出对制度应然性进行讨论的极大热情。
古希腊人擅于从抽象的角度理解宇宙和自身,但限于人类文明积淀的浅薄,这种抽象又往往夹杂着浪漫的因素。然而正是这种试图给事先猜测加以论证,并在论证基础上进一步猜测的思维方法,才是最为人性的,也才能给后世古典精神复兴这样趋于贴近人性的反神化运动创造可能。古希腊人如此地相信自己的感觉,以至于创造了如此人性的诸神,并最终以抽象出的诸神的正义体现了其道德观的终极目标。
对于制度的应然性,古希腊人同样抱之以正义的观念予以审视。然而一旦某种价值被上升为终极的,其可适用性也就因而翦灭,代之而来的是无休止的对其内涵的争论。所以,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古希腊制度的价值取向,而是正义观念在古希腊长达数百年的演变历程。法律作为正义观念的直接体现,混杂于社会政治观与伦理道德观的范畴之中没有独立出来。因此与其说是法律规范了古希腊社会,倒不如说正义的观念是体制运行的真正依据。当然,比较社会终极理想而言,政治与法律的制度性工具是凸显于社会控制的前台的。
正是基于古希腊人这种直接的、人性的和混同的法律观,他们十分懂得对社会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的重要意义。论证与反驳的过程不断产生选择的机会,古希腊世界便在其经济最为发达的雅典城邦逐步酝酿形成了公法思想——民主是尊重他人,也是使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方法——及相应制度。但是,雅典人似乎满足于对民主思想可以提供的价值判断方面的合理性,而缺乏对战乱环境下民主制度的实用性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