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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四)

  由于法律对此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对银行的该项经营形成障碍,对银行业惯例的做法给予了冲击。
  2、 开发商回购的法律性质问题。
  与上一个问题相似,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为了对还款形成可靠的担保,常常要求开发商给予回购,即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由开发商购回房屋,并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这在银行房地产贷款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方式。由于对回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其定性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对于开发商的回购行为属于担保还是购销,没有明确定性。从行为的表面现象看,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但从行为的实质上看是开发商对银行的担保关系,而且银行也以此作为住房贷款抵押的补充担保。(略讲深圳案件)
  深圳曾发生过开发商回购的约定是否合法的争议,引起国土局及当地各银行的普遍关注。去年,深圳市保安区国土局向市国土局请示,开发商回购是否合法,市国土局作出回购行为不合法的答复。由于在深圳的各家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中都使用了“开发商回购”的约定,如果定性为不合法,则对各银行金融资产的安全性造成威胁。后各家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并得到当地人民银行的支持向是人大提交了撤销国土局规定的申请,最后撤销了国土局的文件。虽然最终银行的意见得到采纳,从而保全了银行的利益,但回购行为的定性问题并未实际解决。
  六、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银行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综合了各方面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防范风险:
  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
  2、 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
  3、 对分行房地产信贷的授权管理;
  4、 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
  5、 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
  6、 与有关机关联系、沟通及交换意见。
      
  房地产抵押的若干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所
  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规模日益扩大,房地产贷款中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大约占70%左右。我们就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在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中初步了解了一下,即使在这些经济比较发达、市场比较规范的地区,房地产抵押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很明显的不规范操作,而有些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有些问题是直接摆在面前,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这些问题基本上是普遍存在的,至少在某一地区如此。由于房地产抵押涉及的面很广,与经济的联系紧密,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概括起来,主要的问题有:一、抵押权登记机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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