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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四)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四)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所


【全文】
  房地产抵押的若干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所
  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规模日益扩大,房地产贷款中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大约占70%左右。我们就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在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中初步了解了一下,即使在这些经济比较发达、市场比较规范的地区,房地产抵押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很明显的不规范操作,而有些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有些问题是直接摆在面前,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这些问题基本上是普遍存在的,至少在某一地区如此。由于房地产抵押涉及的面很广,与经济的联系紧密,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概括起来,主要的问题有:一、抵押权登记机关问题。
  1、 房、地两部门各自为政,造成重复抵押问题。
  有些地方对于房地产的抵押,实行房产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的制度。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一是重复登记,使抵押当事人无所适从;二是时房屋、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时间的差异;三是加重抵押人的负担。
  2、 地方政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无法确保登记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二、登记机关擅自设定抵押期限(权利存续期间),违背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在抵押登记中设定“权利存续期间“,并将他项权利存续时间规定为一至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照担保原理及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应当同时存在,而这种权利存续期间的要求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规定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司法与行政部门各成系统,而且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所以登记中设抵押期限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房地产以物抵贷中的法律问题。
  1、 房地产开发商担保问题。
  《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又进一步明确该担保合同无效。但房地产贷款中普遍存在与该规定冲突的现象,就是房地产开发商贷款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特别是预售商品房的销售,由于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往往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担保,在取得房产证后办理了相关的抵押手续,开发商再解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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