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三)

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三)


王轶


【全文】
  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提纲)
                   王  轶
  任何一个从本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民事法律继受的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法律继受的过程中以及完成法律继受之后,运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对将要继受的或者已经继受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和协调,以保持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之间、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和谐关系,都是实现民法在社会交往中作为一种权威的说服工具的有效性至为重要的一环。中国已经进入并将进一步进入法律继受的高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业已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经展开。范围广泛的法律继受以及建立中国民法体系的需要都对民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挑战就意味着机遇,在法律继受过程中对于不同法制背景、不同预设前提之下法律制度的兼容并包,即破坏了法律制度之间原有的内在关联和功能协调,又提供了建立一种新的内在关联,实现新的功能协调的机会,中国未来民法的独特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与此相关。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就是力图在这一方面作出理论上的尝试。
  一、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对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之下,存在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中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包括物权形式主义和债券形式主义两种类型。就中国而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就意味着对前述何种类型的变动模式作出“我们”的选择。
  二、 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在运用民法的言说方式对特定社会经济交往关系做出描述和反映之后,就会在逻辑上限定民法上一系列制定的具体设计或表述,笔者将这一想象通称为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
  三、 个案研究
  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和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分配作为个案,揭示体系效应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想通过这一研究揭示我国未来民法的体系并非如同概念法学那样一味强调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自足,而是要以价值判断为前提,以逻辑选择的可能性为纽带,实现此制度与彼制度之间的和谐共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