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婚内强奸”:如果在涉外婚姻中出现“婚内强奸”,谁来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将“婚内强奸”视为犯罪,这已是国际
刑法界对人权保护的又一进步,这一趋势正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随着我国和国际间交往的增多,涉外婚姻的出现日趋频繁。如果在涉外婚姻中外国一方当事人对我国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婚内强奸”,外国当事人在外国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在我国就仅被定性为违反道德或者只需进行许多学者设想的民事赔偿,这一结果的不合理性有目共睹。假如依照某些学者将“婚内强奸”并不列为犯罪甚至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观点,我们如何想象如果在涉外婚姻中出现该行为,还会有谁来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本国人利益的今天,我国却要放弃这一法律保护,试问作为本国的当事人如何对本国的法律寄予厚望,本国的法律又如何能真正体现公正和权威呢?
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笔者并非否定民事赔偿,而且笔者也认为决不能因为行为人因领受了刑事处罚就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既不能以民代刑更不能以刑代民,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我国的客观法律环境。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现在的
刑法体系并不对“婚内强奸”罪有所排斥,所有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非得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法》对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完全可以给我们启示,对“婚内强奸”罪以自诉的方式提起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有针对性解决“婚内强奸”行为的特殊性的。当然,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写明这一规范是值得商榷的,但通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讨论促进《
刑法》对“婚内强奸”罪的规制,这不正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过程吗?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科院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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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婚内强奸”
郑 鈜
时至今日,“婚内强奸” 已不再只是一个概念,一个名词,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相当多的学者讨论了“婚内强奸”确已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近来仍有一些抱残守缺的观点不断见诸报端。就这些自问自答尚不能自圆其说的文章,笔者愿抛出自己的质疑,就教一二。
一问“婚内强奸”: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我国目前的现实不许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