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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婚内强奸”

三问“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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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三问“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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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今日,“婚内强奸” 已不再只是一个概念,一个名词,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相当多的学者讨论了“婚内强奸”确已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近来仍有一些抱残守缺的观点不断见诸报端。就这些自问自答尚不能自圆其说的文章,笔者愿抛出自己的质疑,就教一二。
  一问“婚内强奸”: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我国目前的现实不许可吗?
  从语义上讲,“婚内强奸”就是指婚内的强奸,不论这强奸二字前面的修饰限定多么特殊,我们总不能说“婚内强奸”就不是强奸了吧?强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必须进行刑事制裁的犯罪,就算是“婚内强奸”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也不能成为例外,更何况这种特殊性我们还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一定的克服。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此其原因之一也。从现实来看,“婚内强奸”已不只是以个案的形式在我国出现了,在社会调查中更有不少的被调查者承认有“婚内强奸”行为甚至不排除在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保护,此时将“婚内强奸”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法律不是超前而是有所滞后的。如果再出现由于受一些观点的影响而不将“婚内强奸”纳入法律规范的话,在越来越强调人权保障的当今社会这无疑将会是一大笑柄。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此其原因之二也。就文化冲突的结果和社会价值的取向问题上分析,不少学者认为目前定“婚内强奸”为犯罪尚不具备现实条件,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社会在发展,观念在更新,这一切都将直接影响法律发展的进程。废除酷刑、处罚轻刑化、视传播艾滋病为犯罪、有关邪教罪行成为众矢之的,这无处不体现了社会观念对法律概念形成和改变的影响。如果说有一些人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尤其假手权威的法律影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不能仅只看到他们的悲哀,更要猛醒他们行为所造成的恶果。视“婚内强奸”为犯罪,不但现实的观念已经具备,更需要立法对其加以肯定。
  二问“婚内强奸”: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是否真的会破坏个人、家庭、社会三方的利益均衡?
  对于视“婚内强奸”为犯罪,许多学者提出了在结果上的质疑。他们认为,对个体而言,受害人向法院请求“婚内强奸”的法律保护,这是对其婚姻承诺的背弃;对家庭而言,将“婚内强奸”作为犯罪并进行刑事制裁其结果只能进一步加深这个家庭的悲剧;对于社会, 如果对“婚内强奸”提供法律保护,这会进一步增加大家对婚姻的恐惧并最终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因此,尽管视“婚内强奸”为犯罪是合理的,但就目前的我国来看,将“婚内强奸”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是一种无奈的现实的选择。尽管以上观点不乏来自法学界内部,但笔者仍然要提醒,法律作为一种最权威也是最终结的手段,其价值就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最后一道保护线,也就是说, 当当事人还有其他途径可以求助的话,法律是不会干涉甚至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自救。因此, 如果说受害人向法院请求“婚内强奸”的法律保护,那么她(他)也就是对对方、自己以及家庭做出了选择,怎么可能说分开和脱离只是一种痛苦而不是一种解脱呢?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法律保护婚姻的合法内容,如果说“婚内强奸”是婚姻的合法内容是一种爱的表达的话,天下哪里有受害人,夫妻间最隐秘的事怎会在法庭内外一一道来?婚姻以理解和尊重作为前提,当婚姻失去这个前提而又被错误的法律加以维护,恐怕这才是婚姻恐惧的来源。如果说“婚内强奸”尚且可以不被制裁,如果说社会的秩序建立在当事人的屈辱和忍让之上的话,这样的社会秩序我们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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