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规则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心证公开时对收集使用证据的评断缺乏科学依据。
如前所述,现代自由心证要求法官在对有关收集、使用证据的行为审查判断其效力时,应当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约束。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设置心证公开的制度价值也难以实现。
对此,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努力,证据学已有相当的发展。目前理论界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已经开始了民事和刑事证据的立法工作,《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稿)》已经出台,因此制定出我国高质量的证据规则已为期不远。
(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能否适应心证公开的要求。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都不强,也更习惯于我国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他们能否适应心证公开的要求值得怀疑,会不会反而因此被误导,或者通过托关系等其他途径对法官施加影响都值得探讨。
实质上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已经有很大提高,而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因此不能奢望当事人对法律法规都有较多的了解和准确的理解,这不应成为实行心证公开的实质性阻碍。
【附注】
[1]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 年版,第141页。
[2]如最高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三十三条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裁判,”才“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法律文书。”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官独立审判是很不彻底的。
[3]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2页。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3页。
[5]杨建华:《大陆
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 台湾达昌印刷有限公司1991年版。
[6]参见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96页。
[7]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8]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61页。
[9] 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 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 , 台湾《法学丛书》1993年第15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