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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证公开

  1、法官对是否公开心证随意性较大。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官必须公开心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是否公开心证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的根本就不公开自己的心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官的突然裁判常令当事人猝不及防;有的公开心证时扩张职权,干预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破坏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构造的平衡,侵犯当事人的私权利。
  2、法官的心证过程不公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同样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但目前在庭审中,法官的心证过程,尤其是法官的个人认识却很少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情况心中无数,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向法官补充陈述事实、补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不能促进案件优质高效地审理,更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和实现实质正义。
  3、法官心证结果的公开程度不高。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庭审结束前法官对是否采信证据、对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支持原告或被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张等问题态度模糊,笼统表态或不作表态,不说理或说理不够充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结果心中无数;二是裁判文书普遍证明事实不够严密,说理不够充分,缺乏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全案推理过程的阐述,致使许多当事人看不懂裁判文书,认为裁判文书不讲理,容易产生对立情绪。
  二、实行心证公开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一)确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 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 历来是法学界存在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持否定论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持肯定论者则认为,“审判人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审判员若能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论的方法去判断证据,就能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4]
  笔者认为,肯定论和否定论皆有其合理的一面,又均有不足,对此应当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其合理的内容,构建新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它包括: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同时其对有关收集使用证据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处理;同时强调法官必须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也就是心证公开,以避免法官的突袭性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特点,心证公开的实行有赖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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