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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输服务的民事责任

  本文所要讨论的仅仅是网络中介服务者 的接入服务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当“传输管道”,为用户提供信息传递服务时可能对用户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至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篇幅所限,本文暂不涉及。
  二、网络中介服务者责任制度
  (一)网络中介服务者责任制度概述
  网络中介服务者服务失败的情况一般有三类:其一,由于错误发出或没有发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发货通知、支付命令或货损通知,或错发电子邮件等导致信息被错误地发送给第三人而造成合同订立失败;其二,由于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用户信用卡帐户及密码和交易情况等信息和用户数据被删除、修改、增加等;其三,因网络线路失灵(如停电)而导致网络交易中断的情况,信息发送迟延或丢失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如果网络提供者仅仅提供接触的渠道、它不应为第三方的电子记录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的责任,但合同项下的义务和法定义务除外。”另外,还对“提供接触”与“第三方”作了明确定义。这意味着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只能由其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来直接确定。 事实上,目前许多公共网络经营者一般都在其管理程序中对其失误作出免责或限责的规定,而那些不具备公共网络地位的经营者,也往往在服务协议中对其责任加以限制。例如,有的协议规定,如果经营者没有正确传递某项支付命令,其赔偿数额一般仅限于应支付的传递费(服务费)和因付款延误引起的利息损失。这种解决是否公平则是有疑问的。而且在没有一个明确的协议的情形下,网络中介服务者是否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责任,国际上并无统一立法, 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也不完善,我们只能依据一般的法理来确定其责任。首先我们应当的确定的是网络中介服务者应承担的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同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违反与及网络注册用户之间的明示或默示协议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用户与网络中介服务者之间有一份完美的服务协议,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争议发生后解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明确网络中介服务者的责任范围。但是要求网络中介服务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存在。而侵权责任是因为网络中介服务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义务,比如网络服务者必须尽合理注意来维持网络的传输,如果没有这样做,很可能必须对由此引发的损失负责。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服务通常应达到以下标准: 以正确的格式和文本传输电文;确保电文不受损害;确保电文被传输至指定的接受者;维护电文的秘密性和安全性。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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