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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十二.留意商品房项目公用部分的权利范围
  购房者对于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一般包括对所购单元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之标的物的部份。我们通常所说的订购某一单元,该单元即为购房者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大部分购房者一般只了解和关心专有部分的权利,往往不懂或忽略共有部分的权利,殊不知共有部分的权利所占权益比重颇大,有时甚至收益超过专有部分。比如屋顶平台广告空间的出租权,在繁华的地段,年收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本应由全体住户按共有份额分享,这也是某些购房者高价购买繁荣地段商品房的动因,但购房者都往往怠于主张权利,致使这些本归属住户的收益转用开发商或其物业公司独占。
  我国至今尚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门立法,但物权法正在起草过程中。根据正起草中的《物权法草案》第94条,建筑物共用部份包括建筑物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及防空避难室等,我们认为,还应包括中庭花园,公共楼梯、走道、小区内公共道路、停车位等。正因为我国购房者共有权利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建议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议定共有权所及范围,并作为确定价格的基础。
  十三.关于仲裁条款的选择
  合同范本第19条提供两种争议解决途径供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一种是诉讼,另一种是仲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为大家所熟悉,这里主要介绍仲裁应注意的事项。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纠纷发生后,将争议交由可信赖的第三人居间评断并承诺履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该居间第三人一般为民间机构,非国家司法部门,但法律赋于这种仲裁裁决予强制执行力。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 与诉讼相比,具有效率高,速度快的优势,但是,一旦裁决不当,当事人也必须履行,通常情况下,再无补救机会。因此,我们认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对于购房者及时挽回损失极有助益,但因为合同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仲裁裁决,仲裁员的选定显得极为重要。实践当中,经常遇见因仲裁员选定不当导致预期利益丧失的情况,购房者只能自认倒霉。我们建议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务必同时约定由双方足以信赖的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并强调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确定是仲裁条款生效的先决条件,这样,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机会就相当大。
  十四.落实预售登记备案
  根据合同范本拟就的购房合同,在落实上述注意事项后,可以说大致不会有什么疏漏。但在合同达成以后,仍有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落实完成,那就是办理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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