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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九.关于违约金比例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比例或一方违约时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因此,新版合同范本关于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均留待当事人自行议定。但是,合同法同时又规定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或过低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纠纷时,有权应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调整。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约定违约金比例时,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约定过高得不到保护,约定过低则可能吃亏。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是,开发商往往把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定得过高,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把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定得很低,甚至远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那么,什么样的违约金比例才是合理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9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比例时,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约定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时,参考这一比例,并且注意按对等原则,审查购房者逾期付款时的违约金比例与开发商迟延交房时的违约金比例是否一致。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考虑到商品房是特定物,在10%-30%的幅度内约定违约金比例,比较可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十.装修及其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
  有一些预售商品房是带装修的,广告中承诺交付后即可入住,样板房更是装修得美仑美奂,令购房者怦然心动,价格自然也不菲。然而,广告(样板房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无特别约定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购房者有必要将样板房中的主要部位及自己认为满意的部位拍照,并向开发商问明主要装饰材料型号,列具清单,将照片及清单由开发商盖章,作为合同附件,注明其系购房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否则,成品房的装修与样板房不符时,购房者将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也无法证明成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那时样板房可能早已折除),只有哑巴吃黄连。为了避免争议,建议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赔偿的确定数额,因为如选样第1种方式,由出卖人赔偿差价,则将来双方可能在差价数额上发生争议。
  十一.关于产权证的办理:
  根据建设部1992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和1994年11月15日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2条,申请房产权属登记和发证是购房者的义务。然而,实践当中,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总是要求由开发商就某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统一申请办证,购房者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独立进行产权证的申办行为。我们姑且不论是现行法规不合理,还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方式不恰当,反正现实问题摆在购房者面前,我们必须去解决。经常有购房者找到律师抱怨付款交房已两三年,产权证就是迟迟出不来,询问如何补救。面对这种请求,律师往往爱莫能助,尽管长期不能办妥产权证明显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但申办产权证并非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何追究其责任?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开发商有义务在交房后的合理期限内代理购房者办妥产权证以及相关违约责任,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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