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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实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不作为计价依据。其数值由有关部门确定,开发商不得据以要求变更价款。”
  当然,如果所购期房比较紧俏,谈判条件不允许,开发商不同意与购房者达成上述律师建议条款,购房者应优先选择新版合同范本第四条第2项,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权益相对有保障。
  七.按揭问题:
  购房者普遍有个误解,认为按揭是与开发商发生的法律关系,然而并不是这样,按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关系。购房者向银行贷款,以贷得的款项向开发商购房,以所购之房设定抵押,作为偿还向银行贷款的担保。实践当中,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就要选定与银行与其就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达成初步意向,作为今后购房者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基础条件。可以说,这个过程要顺利进行,必须要有开发商的积极配合,但是,一旦由于某种因素达不成按揭合同,从法律关系分析并非开发商违约,反倒是购房者违约,因为,付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按揭只是购房者的筹资渠道。因此,如果购房者按揭买房的话,为了化解法律风险,有必要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明确约定: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取得  年分期偿还贷款(  币) 元,是买受人订立本合同的基础,如非因买受人过错而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则就无法取得之贷款数额部分,买受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出卖人仍须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
  八.谨慎看待不可抗力条款。
  新版合同范本第八条后半段列明了出卖人可以据以延期交房的特殊原因,第一项不可抗力条款,2、3项为空白待定条款。不可抗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本不需另行约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往往存有争议。由于合同法以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为原则,各国合同法普遍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我们认为该合同范本第八条2、3项预留空白待定条款,应该是遵循国际惯例,供合同当事人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之用。开发商通常会利用该空白待定条款,填入一些笼统表述,任意扩大免责范围。诸如把工程技术难题、规划设计变更、市场供求变化、工程事故、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可预见、可避免或者可克服的障碍列为免责事由,这是不合理的。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约定免责事由时,要注意审查约定事项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如果属于已经预见的事项,不应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进行列举,应当在交房期限条款中约定为宜。另外,开发商还经常采用诸如“免责事由包括……等原因”这种开放式的表述方式来填补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待定空白,这使购房者采取违约补救措施的机会大大降低,购房者对此不应轻意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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