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房屋面积及计价。
近年来,因房屋面积的计算及计价而产生的纠纷多如牛毛,消费者十分吃亏。这方面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房的面积究竟是多少,开发商给出的数值购房者认为有水分;二是商品房成品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如何处理。对于第二个问题,新型合同范本第五条已进行了详尽的约定,排除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今后的问题主要会出现在面积的确定上。新版合同范本第四条提供了三种计价方式供交易双方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我们认为按套(单元)计算不以面积计价,仅适用于现房,对于预售商品房,则应尽可能约定按实用面积计价,理由如下:合同范本第四条提到的建筑面积指的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之和,购房者无法自行计算出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指的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占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购房者难以计算出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按照《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阳台按照国家现行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这些计算标准及方法都是一般购房者所难以掌握的。由于购房者在计算面积时存在上述诸多技术困难,这就造成了预售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虽对其面积数值有疑虑,但却无法自行测算。即使是土地房产部门为了产权登记而测算建筑面积时,也难免由于种种干扰因素而出现误差。这些误差对于购房者来说,都是潜在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建议购房者在谈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及第五条作如下约定: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4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按室内及阳台实用面积(不包含墙体占用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约定面积为 平方米,总金额( 币)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合同所称的室内及阳台实用面积指的是标的商品房室内及阳台上以墙根线为边的各平面面积之和,本合同以室内及阳台实用面积为计价依据。
合同约定面积与室内及阳台实测面积有差导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有权对面积进行实测,开发商可以在场。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