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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资金至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开发商前期投入的资金如少于这个比例,则表明开发商的资金并不雄厚,极有可能因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而影响工程顺利完工。所以,购买者对于开发商是否已达到了上述25%的前期投入,亦应了解清楚,以决定取舍。实践当中,开发商不可能向购房者披露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购房者也无从调查。一般而言,开发商在未完成隐蔽工程以前即开始预售楼花的,前期投入就达不到总投资的25%,购房者可适当作实地考察。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的是,许多售楼处往往夸大商品房的热卖程度,积极促使购房者交纳定金,签订认购书。实践表明,退还定金无论有无充分理由都是极其困难的。许多购房者为了避免损失定金而签定买卖合同,却忽视了本应注意到的风险。因此,在充分调查上述两点背景之前,不要草率签约。雾里看花,还要独具慧眼。
  三.核实开发商的代理人已获正确授权
  开发商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代理机构)销售。至于某座楼宇的开发商究竟授权了哪些销售代理,购房者并不能一一知晓。所以,购房者与代理人商谈购房事宜,将要签约时,一定要验看代理人是否持有开发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将要进行的签约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以免因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导致合同无效。订立合同时,合同对方应是被代理人(即开发商本身),而不是代理人。代理人从开发商处赚取佣金,为确保取得佣金,销售代理人往往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汇入其帐户,再由其转汇给开发商。但是,就法律关系而言,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合同权利由被代理人享有,购房者只有在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后,才算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实践中出现过代理人携款潜逃的案例,购买者没有必要为了配合代理人而徒增自己的风险。
  四.仔细核对购房标的,防止误购。
  新版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房号以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一)上表示为准”,因此购房者应仔细核对房号,并应将房屋平面图与规划设计图仔细核对,必要时还要将规则设计图约定为合同附件,因为有些户型间的区别是细微的。
  五.核对所购房不存在权利瑕疵。
  虽然新版合同范本第十二条已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否则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种条款只是对法律规定的简单重述,对购房者起不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还要购房者在具体操作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亡羊补牢对购房者总是下策,不如防范于未然。购房者在选定中意的房子以后,一定要记得在付款前查询该房产是否已被预售登记(即已卖给别人)。如果购房者买到已经预售给他人的房产,则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取得产权;同时,还应查明拟购买的房产是否已经抵押。根据现行的担保法律(主要是最高院对担保法的解释)在建工程可以设定抵押,开发商如建设资金不足,完全有可能用在建商品房向银行抵押,以融通资金,购买者如买到已抵押的商品房,则不但自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无法取得产权证,还要承担将来房子被银行拍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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