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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

  四:本案中吴某是否构成重婚。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说明吴某自始不受与李某婚姻的约束,吴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不是重婚,吴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在被有关机关确认无效前,吴某应受其约束,吴某与刘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 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吴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是看吴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时,李某是不是吴某的配偶。也就是说,吴某与李某的结婚也无法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登记在被确认无效之前,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是吴某的配偶,吴某构成重婚罪;如果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不是吴某的配偶,吴某不构成重婚罪。
   吴某与李某的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看婚姻登记的性质。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结婚行为予以认可,是一种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的特点,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相对人具有约束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这一特点,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准许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颁发结婚证,在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确认无效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吴某与李某具有约束力,从法律角度上讲,李某就是吴某的配偶。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属于私法的范畴。它只规定了婚姻无效之后的民事法律后果,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效婚姻仅对当事人来讲,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吴某与李某婚姻在被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前,又与刘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公然挑战,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
  从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是无效婚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探讨,并不断发展完善。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如何适用问题上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发布判例,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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