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国有公证处作为事业法人对待,给予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实行主任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为了加快规模化公证处的发展,允许金融等行业对国有公证处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开辟公证服务领域。随着公证处规模化的形成,国有公证处之间可以实行合并,联合,打破部门和地区限制,组建集团化的公证中介实体。可以借鉴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并加快公证立法,予以保证。
3、成立法律服务事业管理局,隶属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把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融为一体,加强工作领导、监督、协调的力度,发挥整体功能。在经济落后地区,公证处只设到地市级,县级及县以下乡镇设立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代行公证部分职能,或公证处委托法律服务所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培训公证人员,扶持发展基层公证事业。
4、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行业的管理应是宏观的,不宜干预公证处管理及公证员办证的具体事务。为了加快公证事业的发展,近五年西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暂不向公证处及公证员收费,给予公证处自我发展的空间,集中财力上规模,上等级,强化服务功能,并争取国家对公证事业的投资,建立起以公证处为龙头,以司法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全方位多领域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证队伍整体素质
从总体上看,西部地区公证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多年来在西部地区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坚持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作出了可歌可泣的业绩。但是面对党和国家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要求,面对西部大开发对公证的客观需求,面对新世纪赋予公证的历史使命,无论从政治上或业务上说,都有提高之必要。一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政治上同江泽民为首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理论,关心政治。把本职工作同现代化建设事业,同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决策联系起来,去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二是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抓好公证处组织的政治学习,建立学习制度,并坚持抓落实。尤其要抓好金融公证、房地产公证、招投标公证和政府采购公证业务的培训。三是加强公证理论学习、探讨和研究。四是要重视以公证处为单位,组织公证人员在岗培训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考试、录用、登记、注册、培训、考核、奖励、惩戒等各项制度,形成公证行业规范、队伍建设规范。加强公证质量检查监督,按照《
公证暂行条例》和《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公证质量标准,加强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