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及不动产法国际研讨会——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二)
甘藏春
【全文】
北京大学中美不动产法学研讨会
不动产登记及转让的法律问题(发言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甘藏春
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的保护措施在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特别是实行产权登记或托伦斯登记的国家,如中国、德国、澳大利亚等。
中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一规定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登记对保护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权威性。
一、 当前中国的土地登记的方式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按类别和层次多机关登记,如土地、林木、房屋等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登记,并且省、市、县都有登记权。其中土地登记被分割在七个部门登记(土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海洋、房产等)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政府各部门把不动产登记视为一种行政管理权和财产处置权。当然这是与中国不动产管理的历史相关联的。随着中国经体制改革和机构职能转变的深入,特别是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这一问题迟早都要解决。
中国土地的登记制度是德国产权登记制度与澳大利亚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结合物。即强调登记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又注重权利证书的作用。既有德国宗地登记对土地各要素登记的严格要求(严密的地籍调查测量),又有澳大利亚权利登记对权利人各要素的重视(土地权利人各项信息)。因此,中国土地登记的成果――登记簿册有两个,一是土地登记簿,以宗地(地块)为主项编成,另一是土地归户册,以土地权利人为主项编成。
(一)土地登记的程序:
1、 土地登记申请。依照法律具有强制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
五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