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拥有的不动产市场,在世界上是最活跃最有效率之一。对进行不动产投资有兴趣的市场主体可以很方便的获得有关地产的各种信息,以此做出适合自己需求的投资决策。在美国能够用于投资不动产的资金也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包括境外的资本市场。中国的同行们或许会感到惊奇的是,在许多大型的商业不动产交易中,用于偿还借款的资金都来源于不动产本身,没有任何人会对贷款负有直接的、属人的偿还义务和责任。实际上,尽管放贷人能够以利息的形式收取收益,这部分的回报数目还是相对很少,主要的放贷收益来源于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将来创造的价值,所以不动产投资的风险是由发放贷款的一方承担的。
我们都知道维系市场的生命线是稳定流入的投资资本。为什么美国的不动产市场能够这么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呢?首先是因为美国聚集有大量的财富,所以就有更多的可用于投资的资本,但是美国的投资市场不限于不动产,在其他产业还存在许许多多的投资机会。不动产市场在吸引资金注入方面具有很强竞争力的秘诀在于——可预期性。
因为放贷人和投资者能够预见他们的交易会被支持认可,他们的权利会被承认与保障,并且他们可以通过事前调查而确定并解决潜在的问题,所以他们甘冒风险愿意投资。当然,为不动产市场可预期性提供最重要保障的,还是法律。
但是为了让法律等够有效地规制各种各样地交易、并且能够让当事人之间地合意依其预期结果发生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复杂性。我们必须要让市场依其自由发展趋势而活动,我们希望市场主体能够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程度进行讨价还价、进行风险配置,因此在提供可预期性保障的时候,法律决不能预先的把任何交易扼杀。因此必须考虑到市场发展多变性,让法律具有灵活性。
最后,不动产法律制度必须要符合社会价值观。如果市场主体认为通过法律规定能够达到的最终结果不符合社会公正,与市场交易各方对社会价值的理解有冲突,那么即使有了法律规定,市场主体也不愿意冒险、不会试图寻求那个依靠法律操作而得到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不动产法律的过程中,美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以上三点因素:可预期性,灵活性,公证性。
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就是美国在努力实现以上目标的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明证。
我希望各位在听取美国教授的报告时,能够找到一些线索,以发现各项法律原则如何既推动了自由市场的发展,又保障了法律制度能够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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